张璟璟/《现代金报》/20101009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建委获悉,今年12月1日起,住宅小区房屋过户要填写《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房屋过户时要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需作明确约定,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出售人应填写《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与办理房屋过户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填写清单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表格由物业服务企业证明、盖章。
对物业服务费用已约定清楚的或房屋出售人没有物业服务费用债务遗留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证明;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表格应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应写明业主姓名、住宅地址、幢号、房号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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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9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