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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观点地产网/20100929


    据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透露,深圳市政府将于近日正式颁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从9月10日开始实施。

  《规定》表明,将根据二年前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与“本体维修基金”合并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二金合一”。

  《规定》诠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包括由开发建设按建安总造价的2%标准一次性缴纳的首期归依维修资金,以及由业主按月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日常收取维修资金。

  该管理中心表示,《规定》可减轻了业主购房时的经济负担,亦可解决维修资金续筹难的问题。

  《规定》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栋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并由深圳市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时行统一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与查询等。

  《规定》规定,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缴清该项目应缴纳的首期归依的专项维修资金。若未按规定缴清,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暂缓办理该项目相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阅读: 7265 次     2010/9/30 8: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