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海峰/《温州日报》/20100901
昨天,市长赵一德主持召开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近年来,随着温州市经济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一些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得不到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得不到维修和正常使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多次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市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这两个《办法》。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对住宅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金,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保修金专户,并实行专款专用。保修期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住宅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比例为高层建筑、别墅6%,多层建筑5%,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为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更加透明,《办法》还规定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招标的方法选定维修单位,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昨天的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文件,听取了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第四届中国(温州)特色农业博览会筹备情况等汇报。
常务副市长彭佳学,副市长黄德康、孟建新、徐育斐、仇杨均、陈浩,市政府秘书长黄纯诚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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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 1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