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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旧住宅可通过申请公积金维修基金增设电梯





《海峡都市报》/20100805


  经该梯号2/3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旧住宅可增设电梯。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此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相关业主可通过申请公积金、维修基金等多种形式筹措增设电梯的费用。

  五年内需拆迁的不得增设电梯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省内既有住宅,只要满足规划、建筑结构以及消防等要求,均可增设电梯。
但如果在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将不列入增设电梯范围。

  根据《意见》,住宅增设电梯以梯号为单位进行。依照《物权法》规定,增设电梯需经该梯号2/3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则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

  增设前得先鉴定建筑结构安全

  住建厅规定,增设电梯,应首先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只有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随后应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则需规划部门审定设计方案,并在公示后才能申请规划许可证。

  最后安装电梯需经相关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电梯产权共有 公摊不调整

  业主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增设电梯的资金:或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经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或由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申请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但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布并接受监督。

  电梯增设后,由相关业主负责委托专业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电梯。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则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据悉,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阅读: 6697 次     2010/8/13 1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