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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下月调整





《马鞍山日报》/20100622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马鞍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首次统一按购房款总额的1%的比例交存,以商品房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书日期为准。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于2010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马鞍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为此,马鞍山将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恢复到2007年时政策,即统一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的比例交存。依据恢复的2007年政策,并且按照当前马鞍山实际房价计算,同样是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是总房款55万元的话,今年6月30日前所交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3000元,而到7月1日后,所交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实际房价下的总房款的1%,就要交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500元。


阅读: 7314 次     2010/6/23 1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