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伟/《华商报》/20100327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批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
获准通过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维修要求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物业公司还有义务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违反规定,小区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公司未及时报告的,物业公司最高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等内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5年起修改后施行。随着《物权法》、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物业管理出现一些新内容。西安市遂启动条例修订,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还通过人事任免案。免去翟志峰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李润乾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热点关注
合同解除物业应在半月内退出
昨日通过的西安物业新规提请您注意:
1.物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新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一旦发生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挪用单位处以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老管家”拒撤最高罚30万
新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否则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小区物业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针对部分小区存在擅自占用绿地,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建设用途情况,新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4.房屋保修期有问题3天内维修
条例规定,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5.业主不得擅改住宅使用用途
针对有小区将住宅出租用于餐饮、办公司、设班办学的现象,《条例》也有明确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擅自改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阅读:
6540
次
2010/3/29 8: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