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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有望出台





黄宏 朱伟 姚伟标/《浙江日报》/20100221


    今天,《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已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出台实施后,将该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承担以下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针对一些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新、改造)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业主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街区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通行。乡村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设置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该省一些农村,消防取水困难。条例(草案)专门规定,对此类乡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从近年来火灾发生原因看,该省50%以上的火灾由电气线路问题引发。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行为的,可以停止供电,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阅读: 6822 次     2010/2/25 9: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