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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主城区物业收费新规明年起实施 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收50%





《池州日报》/20091217


  长期以来,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困扰着池州市众多业主,同时也是造成物业服务纠纷的原因之一。如何更为有效地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出台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主城区物业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首次将高层住宅和别墅纳入指导价管理范畴。新《办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与以往旧的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相比,新《办法》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在计费面积方面,物业费用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是在装修管理方面,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和保证金。三是物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所得收益的30%需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70%应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是降低了经适房、拆迁安置房、空置房等物业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二级基准收费标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交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应当低于规定或约定标准的15%-30%执行,具体比例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合同约定。

  新《办法》出台后,池州市下一步还将结合物业服务成本状况和周边地区水平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新标准将更多地体现优质优价原则。而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则应按照新《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阅读: 9411 次     2009/12/18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