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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开放式小区道路泊车拟收费





刘霞/《云南信息报》/20091126


    为规范管理开放式小区机动车泊位,保证小区内道路畅通,进一步改造开放式小区内环境质量,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昆明市关于加强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有偿停放服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擅自施划泊位将被处罚

    开放式小区的道路虽未进行移交,但社会人员和车辆均可自由出入,其功能已显现出社会化、公共化、市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不干涉小区私权,保证小区道路通畅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对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实行有偿停放。

    有偿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应当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小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80%以上小区业主认可,并经房管部门认可,出具确认其经营管理资格的意见。

    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拟定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并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公安交警、城管、交通部门对未经验收,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按相关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经营管理单位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后,应制止小区内业主或社会车辆在未施划道路上乱停乱放。四种情况不得施划泊位

    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不得施划停车泊位:一、小区道路红线宽度少于6米的;二、距小区道路路口两侧30米范围内;三、规划确定的消防通道;四、小区道路红线宽度少于9米的,不得双向施划停车泊位。

    此《意见》从即日起一周之内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即开始实施。经营单位在施划工作完成后,交警、城管、交通部门将共同对其施划的停车泊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于10日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接受验收。目前已施划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2010年2日28日前向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和验收,各有关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和整改工作。

    市民若有意见,请于一周之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方式,反映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道貌处。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0号(邮编:650051);联系人:刘咏梅;电话:3105455;传真:3190204;邮箱:[email protected]


阅读: 7419 次     2009/11/27 1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