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密云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在小区的四个门口设立了2.2米的限高杆。2008年7月7日18时15分,高中生蔡某和同学骑电动自行车外出经过某居民小区西门门口,适有司机王某驾驶“江西”牌小型轮式拖拉机从小区西门门口进入。王某发现限高栏杆后,自认为可以通过继续由东向西行驶,小型轮式拖拉机上直立捆绑的超高铁管与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口限高栏杆相刮,限高栏杆北侧与支柱脱离后,将蔡某砸伤。蔡某之伤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血肿、额颞骨线型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裂伤”。蔡某之伤经鉴定为伤残程度Ⅹ级(伤残赔偿指数10%)。蔡某认为司机王某驾驶超高的拖拉机进入小区撞到栏杆造成自己受伤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物业公司设置限高栏杆无合法依据,且物业公司安排在小区门口的护卫未能有效阻拦司机王某驾驶的超高拖拉机进入小区,与司机王某的行为结合后造成自己受伤亦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为此,蔡某将肇事司机王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设立限高栏杆基于业主请求亦设立限高标志,该事故发生属于王某行为导致。蔡某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蔡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