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采风】 ——千名物业人月底大比武
【学习平台】 ——浅论物业管理的发展
【业主之声】 ——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
【自由论坛】 ——物业管理 和谐社区的黏合剂
【法规动态】
杭州: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50万元
(张秀娟 魏皓奋/今日早报/20061028)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规定,地面公共车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单位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同时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江苏:拟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华物业管理网/20061031)
广州发生“数十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不良开发商侵吞”事件后,有关维修资金的安危问题让人们再次绷紧神经。由江苏省建设厅拟定的《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征求各方意见,正在进行修改中。根据《意见稿》,今后若发生挪用维修资金的将被处以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行业要闻】
天津:物业维修基金实现网上公开查询
(常悦/北方网/20061031)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增强维修基金管理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统计、发布制度,日前,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结存单实现网上公开查询。通过完善维修基金管理系统网上查询功能,确保业主在每年收到维修基金结存单的同时,还可以在网上即时查询到结存单所涵盖的全部内容,进一步提高了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厦门:物业管理与城管联动 有望解决小区扰民问题
(《厦门日报》/20061030)
随着物业管理与城管工作“联动”试点的逐渐铺开,越来越多的生活小区对这项工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小区各种扰民行为的存在,不但让居民们头疼,也是各个物业管理公司的“心病”——给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几家试点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说,物业方面劝阻小区扰民行为的效果是很有限的,与城管的联动,有助于解决这些扰民问题。
南京:“新标准”出台 物业公司期盼业委会牵线搭桥
(金海亮/365地产网/20061101)
据悉,南京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的“新标准”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多达58种的服务与收费组合方式,物业管理单位感慨终于可以“按谱服务”了,业主们也能详实地了解物业到底为他们做了什么。对于不少小区而言,物业与业主之间尖锐的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改善,不管“新标准”能否承担这个重责,都被寄予了厚望。
沈阳:推行“菜单式”物业服务破解收费难
(张晶/《沈阳晚报》/20061028)
目前,沈阳市房产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收费体系,制定“菜单式”标准,按“分等定级、分类定价”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将服务内容细化、标准量化、收费项目公开化。而后将其提供给业主自主选择,按质论价,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对等,做到收费透明、明白消费。
广东:全国首例业主自治条例出炉
(《广州日报》/20061028)
近日,一部由业主起草的法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由该省20个楼盘的业委会代表送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以期为即将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提供参考。条例着重提出 “业主自治”概念,认为对物权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处置。对于共有物权部分,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成分权,业主们须形成共同意志,建立自治组织,自主作出决定。
威海:物业管理行业行风评议全面进入整改落实阶段
(威海物管网/20061029)
2006年度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已在威海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拉开帷幕,近日,威海市物管办召集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了行评问题整改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扎实地搞好整改,确保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收到实效,达到群众满意、促进工作的目的。
上海:万名业主评物业
(冯兰蔺/《新闻晚报》/20061101)
晚报讯 本月以来,宝山区月浦镇在全镇24个住宅小区开展了“万名业主评物业”活动。业主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给物业打分,并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畅所欲言。
半个月时间里,主办方共发出测评单12705张,回收10542张。参加测评的户业主中,有400多户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书面意见和建议,各物业公司已进行了归类并安排整改。
大庆:物业管理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召开
(大庆新闻网/20061030)
26日,大庆市召开了物业管理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会议要求全市物业企业学习油田物业先进经验,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要认真学习油田物业管理经验,推行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抓好制度建设、环境改造,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作用,物业企业的自治自律作用,实现全市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数据说话】
天津物业管理面积累积11506万平米
(张新民/《天津日报》/20061031)
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在协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法规政策,使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诚信理念不断提升,旧区物业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近一年新增物业管理面积1878万平方米,累计11506万建筑平方米。有近9万套、1024万建筑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建立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维修基金9.36亿元,累计22.72亿元。
【物管采风】
千名物业人月底大比武
(《深圳商报》/20061028)
第三届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运动会将于10月29日~11月24日举行,深圳千余名物业人将在登楼、保安会操等20多个项目上展开角逐。比赛项目充分体现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除了球类、拔河等传统比赛项目外,还包括社区定向、登楼、趣味体育、消防比武等。据了解,自去年我市成功举办地王登高比赛之后,本届运动上,百名物业人将再登地王大厦。
【学习平台】
浅论物业管理的发展
(大中华物业管理网)
物业管理是随着市场经济兴起的新兴行业,它作为人们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解决房地产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越来越凸现其重要性。如今,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人们在买房置业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物业服务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
一、服务和管理合二为一: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像物业管理这样把管理和服务结合得这样紧。没有好的服务的物业管理也不成为物业管理。近来,不断有楼市纠纷见于各种媒体上,纠纷的核心是物业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业主来说,交了费就要享受个性化的服务;对物业公司来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必须和服务水平相匹配,住户对服务的需要也千差万别,归结起来物业本意是管理,实际是服务。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关系。
二、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房产,还有业主。业主是活生生的个体,也就具有了差别性。其实,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在造成困难时也带来机遇。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这一方面。所以,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是分不开的。物业内部管理水平上去了,服务水平也自然提高了。管理是前提,服务是目标,两者缺一不可。
三、服务标准千差万别,具有自生性:开发商售房时的过多承诺,导致业主入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重重。物业管理只有充分市场化,才能适应千差万别的住户需求。政府应该给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权,通过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标准。
介于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之间的小区空间,应该按照自生性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小区物业管理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见,物业管理是有形管理无形服务。对于有形管理,可以量化小区常规性的工作,应当有个确切的标准。对于无形的服务,则应该市场化、多样化。
【业主之声】
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
(李钢/《广州日报》/20061029)
对于业主提出的关于小区内的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的问题,上月提交省人大委员会审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凡小区内的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应作为小区维修基金,归业主们共同所有。有关人士建议,开发商在售楼时,应将小区内的公共物业部分向业主公布,以便业主有效地监控公共物业及其收益。
【自由论坛】
物业管理:和谐社区的黏合剂
(中国物业管理资讯网)
社区,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桃花源记是古代人描写和谐社区的范本,给人们展示的是一种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生的感人画面。
物管和业主和谐共处
只有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让当事人清楚认识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业主有权决定让哪家物业公司给自己服务。只有这样,物业公司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能正确认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
业主是和谐社区的主体
谁是主体,这是和谐共处的一个关键。针对目前一些社区不和谐之音,业内人士认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物业公司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将业主交给他们用于小区管理服务的费用当成自己公司的收入,由此就引发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费上的一系列纠纷,这是目前很多社区里最不和谐的声音。
和谐社区也要关注细节
应该说,和谐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社区的主体,还影响了很多细节。一个和谐的社区,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
毫无疑问,一个和谐的社区,肯定是一个安静、整洁、祥和、团结向上、其乐融融的社区,任何一种不和谐的地方都有可能破坏掉它的整体形象。物业管理是社区的黏合剂,它既能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也能拉近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的距离。创建和谐社区,必须从物业管理入手,先做好服务,然后带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大家一起努力,使社区和谐起来。
【案例选编】
车子被盗 物业何责?
2004年5月4日,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把桑塔纳2000汽车停在小区内的指定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他发现汽车不见了!刘先生立即向小区保安说明了车子被盗的情况,并报了警。经公安人员侦查,确定车系被他人盗走,但监控录像显示模糊,无法确认,汽车一直未找回。
刘先生认为,对于他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其除了缴纳物业管理费外,每月还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120元的车辆停放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占地费”而不是“保管费”,其没有保管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汽车停放为保管合同时,那么只要业主将汽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的,但按照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业主停放汽车办理了交接手续,且停放汽车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案例点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的停放是否系保管关系未作出约定,但物业公司出具的停车收费凭证上,写明汽车的车主、型号及指定停车位置,而且进入小区的汽车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物业管理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核查汽车停放情况,刘先生的汽车经核实是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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