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彭女士是南城新×地的业主。
小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举行该年度的社区体育节。彭女士作为业主,受邀参加了体育节中的部分项目,但在2010年10月30日,因参加体育节中的“跳房子”项目时意外受伤。
当时,在小区篮球场上,彭女士参加了其中的“跳房子”比赛,在决赛第三轮阶段,彭女士在跳起转身的过程中,由于双膝碰撞造成受伤。
彭女士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搀扶到场边休息之后未见好转,由物业公司派车载回其家中。
由于疼痛未见好转,彭女士于17时30分自行到东莞康华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膝扭伤。2010年11月1日,再次到该院诊断为:左膝外伤,左膝内交叉韧带撕裂。
2010年11月2日至2010年11月10日,彭女士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8天,出院诊断为:中医:左膝筋伤,气滞血瘀症。西医:1.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2.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
彭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遭受严重损失的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彭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9万元。
自己组织的社区体育节,原本是个公益活动,并未获得商业利益,现因业主的意外受伤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表示很委屈。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提供的活动场地适宜,现场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彭女士的意外发生后,物业有尽到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彭女士的行为是属于比赛之外的“自甘冒险”的个人行为,与物业组织的活动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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