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B女土主张其在走路时,因为钢板制作的台阶太软,导致其摔伤,证据不足;B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但证人未依法出庭质证,不予认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可以归类至小区公共环境风险。本案中B女士作为原告对自己人身损害发生的事实经过未能进行有效地举证。导致承担7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败诉。
但本案中,A公司应注意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是,在公共环境管理服务过程中,应确保所从事的台阶建设设计、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如果B女士能够依法、有效举证,A公司将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公共环境小规模、局部的修建时,往往由自己的工程人员自行完成,也未进行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所以事件发生以后,物业管理单位是难以有效举证的。同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能够接受上述问题(如钢板的硬度是否可以用来制作台阶等)的鉴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不负有在小区和大厦新建设施、和工程的义务,但如果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承担此项义务,就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建设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否则当案例中类似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单位难以避免举证证明所建设的“小工程”是合格的、不存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