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房地产动态 > 动态详情

武汉: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彭鹏 黄振琳/《楚天金报》/20101207


    明年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要涨价的,需重新申报备案。武汉市物价局、房管局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重申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必须对所有准售房源,按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每套商品房也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交付时,房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两部门要求,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确需要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变更情况,同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对商品房销售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通知》还要求,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批准范围,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方案并予以公开。根据武汉市今年7月出台的相关规定,所有楼盘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项目总体预售计划和销售方式等。


阅读: 5028 次     2010/12/7 16: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