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日报》/20100920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日前,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权利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现用体例是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延续而来,没有根据登记种类来安排章节,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笼统,与之后出台的《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产生了冲突。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体例的调整和修订,细化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增加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内容,更易于操作。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房屋上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屋权利的,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房屋按基本单元登记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摊位、车位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意见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当提交竣工验收证明。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房产图、房屋测绘报告一致。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特殊情况购房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意见指出,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如新建房屋;继承、遗赠;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屋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屋权属的裁决、调解等。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预售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未按照预购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购人能证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人可撤回登记申请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申请撤回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申请。
九种情形不予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房屋依法被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权属有争议并在行政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他项权利尚未注销而申请转移、撤销登记、更正登记、恢复登记和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不符合有关基本单元规定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此外,房屋建成年限超过二十年,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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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17: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