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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区业主转让车位 只能转给本小区业主





黄欣达/东快网/20080920


    即日起,小区内业主如果要转让车位,只能转让给小区内无车位业主,而小区的会所及幼儿园产权则归属开发商。

  近日福州市规划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和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的相关问题及规划审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销售管理。

  据悉,今后开发商建设的房产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要,不得向小区以外的人销售。开发商出售一套小区内的住宅或一宗非住宅,只能向购房者出售、附赠或出租小区内的一个规划停车位。对大面积购买非住宅的,开发商则可按规划比例向产权购买人出售、附赠或出租小区内停车位。

  通知规定,车位所有权人转让车位,应首先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经过公示,小区内没有停车位的业主在规定公示期内未提出购买的,可按公示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已购买车位的本小区业主。

  如果小区商品房已销售结束,但车位还未售完的,可由开发商在小区公示后,允许整体转让给某一股东,今后股东再转让的,仍限制售给小区业主。

  同时,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租或出售。而开发商建造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不能出售,机械车位使用权由供需双方按规定约定。

  开发商违反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予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超过规划比例,或出售、赠予2个(含2个)以上车位、车库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车位的房屋产权登记。


阅读: 6157 次     2008/9/22 8: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