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星/《福州晚报》/20080919
记者18日获悉,福州市物价局对我市小区物业停车服务收费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即日起实行。
按该规定,业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时内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小区的,只能按一次停车服务费标准收费;每天跨两个时段停车的,临时停车服务费每辆次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能超过当天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这一时段的收费标准;对业主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业主搬家车辆及临时送货车辆,均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如遇小区物业部门不按规定乱收车辆停放费,市民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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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9 9: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