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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小区须有雨水收集设施 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黎詠芝/《信息时报》/20080916 


  广州市水务局近日对市政协委员王志雄《建议进一步加强雨水综合利用》的提案作出答复,透露拟立法规定,今后市政建设、住宅小区等规划必须考虑雨水收集设施,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认识误区:广州“大把水”

  王志雄委员介绍,广州近期才结合亚运城的建设制定《广州新城规划控制区水系规划》,提出“开展雨水资源化利用和开展中水回用”的目标。而此前,城市建设过度,已经毁了许多自然的集雨设施(水塘、河涌等);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只管花钱用水,很少考虑修建集雨设施,进行循环利用;广大市民认为广州“大把水”,没有必要利用雨水;还有些人以为现在的雨水80%都是酸雨,把之当作“废水”;还有就是视为“灾害”,防洪排涝,使得大部分雨水“付诸东流”。这是一个明显的误区和浪费。

  委员建议:开征“雨水排放费”

  王志雄建议,应早日出台《关于加强雨水管理和利用的暂行规定》或(《雨水利用条例》),对雨水利用给予法律支持。明确规定在新建或改建小区之前,无论是工业、商业还是居民小区,均要设计雨水利用设施,若无雨水利用措施,政府将征收雨水排放设施费和雨水排放费,确保开发商在规划、建设或改造小区时,将雨水利用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虑,尤其在进行大面积商住区建设时,更是结合商住区水资源实际,因地制宜,将雨水利用作为提升商住区品位的组成部分。

  另外,对于近年修建的住宅小区(特别是“名盘”),可大力推广亚运城居住小区的雨水利用理念,从屋顶、周围街道、停车场和通道收集的雨水,然后通过独立的雨水管道进入地下贮水池,也可在屋顶修建蓄水池,截留雨水经过过滤后,广泛用于冲刷厕所、洗涤衣服、浇灌花园草地、部分工业用水、空调冷却用水、清洁道路等用途。

  部门答复:立法规定雨水利用

  “城市雨水利用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是解决珠三角地区水质性水源缺乏问题的辅助性手段。”市水务局作出答复表示,目前正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其中,拟在雨水利用的法规中规定,将来在市政设计、住宅设计,广场、公园、道路、小区等规划时必须考虑保持地面透水性和雨水的收集利用设施,尽可能形成广泛的雨水存蓄系统。如果没有执行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将不予立项、审批、验收。

  答复还透露,为解决如何利用酸性雨水的问题,市节水办去年开展了“流花湖公园雨水收集工程”试点的前期工作,现正着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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