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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管理进场要招标 退出须履约





沈汝发/新华网/20080915  


    为规范物业企业行为,减少社区物业纠纷,福州市房管局日前出台通知对物业企业的进场和退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福州市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根据规定,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

    房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则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福州市还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加以明确规范。根据要求,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将解约事由、解约时间等事项书面报告房管部门。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在合同解除前,应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根据通知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将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阅读: 4586 次     2008/9/16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