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芹/《海峡导报》/20080814
今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为建筑造价的5%至8%。这一费用由业主承担,同时必须在入住前交清这一费用。这一政策将成为一项硬性指标贯彻下去。
昨日,省建设厅出台新规,结合我省实际,详细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与管理。
业主按造价5%-8%交存
从8月1日开始,我省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全面展开。根据省建设厅的新规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造价的5%至8%。
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如果每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1000元,则业主需要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
此前,福州等多数城市规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是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这一老规定有一个明显缺陷:同一城市房屋由于所处的地段不同,售价悬殊很大,因此造成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数额也差别很大。
业内认为,按照建筑造价缴纳费用,比较公平合理。毕竟小区维修费用的差距,在同一城市之间,大体是比较接近的。
新房入住前须缴齐费用
按照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商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审验。
业主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部分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部分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未设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补建
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不少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省建设厅要求这类住宅房屋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按照所在地公布的交存标准,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业主、售房单位分别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时房改成本价的比例交存和按照售房款比例中一次性提取的标准,缴纳首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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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5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