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成宏/《兰州晚报》/20080821
如果您对小区物业的各种收费有什么意见,如果您对规范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有什么建议,请您拨打电话2151571 8772151(传真),或是发送邮件至kangyaxin1975@sohu.com。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昨天开始,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网站对《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时间为一个月。您也可以通过本报新闻热线8403333发表自己的看法。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征求
意见稿提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率上下浮动。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或者规范。高档别墅、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活动场所等非住宅房屋服务收费,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规范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有权对物业资金收支提出质询
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也可按季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所得补充维修金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连续3个月以上未入住房按70%交纳物业费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自物业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次月开始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70%交纳。
供水供电等企业应向终端用户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公示。
阅读:
5247
次
2008/8/22 9: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