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燕/《楚天都市报》/20100731
历经一年时间反复审议、听证、修改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昨日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高票批准。
批准的条例中,“房屋交付后如无人入住,一年内物业费按7折交付”,“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等焦点规定被原样保留。此外,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一条中,新增“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一项。
该条例将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阅读: 5436 次 2010/8/2 1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