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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宜兴市政府信息网/20100413


    从本月起,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等收费情况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据市物价部门介绍,近年来,物业公司因不规范收费引起与业主的矛盾屡见不鲜,其投诉量也居高不下。新《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物管行业的收费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分项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另外,新《办法》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需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站点醒目位置公布。


阅读: 5312 次     2010/4/14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