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动态详情

福州中院:物业另立合同收管理费 业主丢车物业要赔





《福州晚报》/20091118


   车辆在停放和管理场所中丢失,究竟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记者昨天(17日)获悉,福州市中院在向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反馈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表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外又另立合同收取管理费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年初,林常青等6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准确界定车辆丢失责任承担的建议》。建议提出,长期以来,车辆在各种停放和管理场所发生盗损赔偿纠纷不断,各地法院判决也截然不同,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文件和依据,建议准确界定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针对该建议,福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仅收取物业费,但已尽充分注意义务的,可以免责不予赔偿。若物业公司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但若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物业公司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占地使用费、车辆管理费等的,则认定车主和物业公司成立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负全责。


阅读: 5126 次     2009/11/19 1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