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20091115
记者从市房管局公布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中了解到,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发生安置房转让、出租的,则不享受上述相关减免政策。
记者了解到,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另外,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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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