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20091101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近日该局草拟了《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广东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目前,《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入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若市民有补充意见或建议等可在11月15日前反馈广东省物价局。邮寄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201室,邮编51004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020-83134195。
鉴于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属于住宅的配套设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首次明确,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自行定价,切实解决目前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混乱,标准过高的现象。也就是说,车位管理费将与执行物价部门制订的该小区住宅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一致。
《办法》同时提出,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广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保管服务现行收费标准为:
露天停车场小车每小时1元,12小时限价3元,月保150元,大车每小时2元,12小时限价6元,月保300元;室内停车场小车每小时2.5元,12小时限价7.5元,月保400元,大车每小时3.5元,12小时限价10.5元,月保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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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 9:14:00